最近,一个朋友跟我诉苦,说他真恨自己不是沧州河间人。我听得一头雾水,这哪儿跟哪儿啊?
后来仔细一聊,原来这位朋友跟对象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没想到双方家里因为彩礼闹僵了。
刚巧他前两天看到《河北新闻联播》,说咱沧州河间兴村镇大庄村正在探索推广为婚嫁“减负”,用村规民约为彩礼“限高”。也别说啥“看着办”“双方满意就好”,人家早在2018年就将彩礼标准以具体金额的形式纳入村规民约中,直接明文规定,彩礼上限就是6万,2万以下是“零彩礼”。今年,大庄村村委会又打算将上限再降1万元。
把彩礼明明白白地写在文件上,让婚姻回归爱情的本质,让彩礼重归于“礼”,难怪我的这位朋友羡慕。
其实,从古至今我们中国都非常注重彩礼。彩礼本来蕴含着对婚姻的美好期盼和祝福,但如今一些地区的“天价”彩礼却彻底变了味儿,不仅大大伤害了双方感情,闹上法庭的也不在少数。
这不,今年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进一步明确了彩礼的认定范围和返还原则等。那么这部《规定》究竟有哪些亮点呢?大概总结一下,可以分为以下几点:
第一,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增加了婚约双方的父母为诉讼当事人。在法院审理中,实际给付、或者收受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或者被告,这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
第三,明确区分了彩礼与日常赠与。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
如果是节日、生日等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以及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的,可以不被认定为彩礼。
第四,明确规定了彩礼返还的情况。如果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并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并且彩礼数额过高,人民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会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来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我们真心希望有情人终成眷属,让彩礼成为双方爱情的见证,而不是埋葬爱情的“刺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