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唐政发〔2022〕2号)第十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享受相关补贴政策:
一是我市户籍人口中脱贫人口、特困对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各县(市、区)批准的其他困难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参照巩固扩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及相关政策给予相应补助,由医疗救助资金和各县(市、区)财政负担。
二是有条件的乡(镇)、村集体可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保给予资金扶持。
三是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父母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负担,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不足的,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