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09 10:05:00 | 环渤海新闻网
来源:

唐山市乡村振兴青年优秀人才选拔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乡村人才振兴工程,不断加强乡村青年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入实施新时代“凤凰英才”计划加快建设高质量人才强市的意见》(唐发〔2021〕2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唐山市乡村振兴青年优秀人才是指具有一技之长,在农业生产一线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为全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村青年人才。

第三条 乡村振兴青年优秀人才选拔管理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选拔乡村振兴青年优秀人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评审的方式,以业绩和贡献为导向,重点从农业特色产业、县域优势产业中选拔产生。

第五条 乡村振兴青年优秀人才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30人左右,不重复奖励。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选拔对象必须在我市工作或柔性引进受聘期不少于2年,累计在唐工作不少于3个月,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研发服务一线工作。公务员、参公事业单位人员不参加选拔。管理服务期内的市管优秀专家不参加选拔。具体有以下类别:

(一)生产型,包括种植能手、养殖能手、加工能手和捕捞能手等。

(二)经营型,包括农村企业经营能人、农村经纪人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等。

(三)技术服务型,包括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的农业技术员、能工巧匠、科技带头人等。

(四)社会服务型,包括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公益事业服务人员以及农村教育、医疗、文体艺术等各类人员。

(五)技术研发型,包括从事农业技术基础研究,解决我市农业“卡脖子”问题的一线科技人员。

第七条 乡村振兴青年优秀人才推荐对象必须自觉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开拓创新的科学精神,一般年龄不超过40周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从事种植、养殖、捕捞、农产品加工,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取得明显经济效益,辐射带动能力强,能积极带动农民增收的农村致富带头人。

(二)在促进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流通,以及从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餐饮业、中介和其他服务业等非农产业经营方面取得明显成效,能解决一定数量劳动力就业的农业企业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农村经纪人。

(三)在农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的研发、推广、应用等方面贡献突出,或掌握一技之长,在自身获得一定经济收入的同时,能带动其他农民掌握该技术或进入该行业,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农民技术员或能工巧匠。

(四)在农村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就业、旅游、社会保障及其他社会服务领域专业技术水平突出,提供优质服务,且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的社会服务型人才。

(五)在农业科技研发上,具有较强的科研水平和技术创新潜力,近年来主持承担2项及以上市级以上(含市级)科研项目,或2项及以上授权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或取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科技奖励主要完成人(一等奖排名前三,二等奖排名第一)。

第三章 申报推荐和评审程序

第八条 推荐选拔和评审乡村振兴青年优秀人才具体程序。

(一)个人申报。乡村振兴青年优秀人才选拔工作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推荐的方式进行。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由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农业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申报人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唐山市乡村振兴青年优秀人才申报表;

2、个人工作业绩材料;

3、个人获奖情况、主要技术成果、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

(二)考察审核。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农业部门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考察核实,在申报人中择优产生推荐人选,经拟推荐人选所在地(单位)公示后,将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三)专家评审。市农业农村局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乡村振兴青年优秀人才评审工作。

(四)研究审批。市农业农村局将评审结果建议人选名单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公示命名。在市级新闻媒体对乡村振兴青年优秀人才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如公示期内无异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命名,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奖励和管理

第九条 乡村振兴青年优秀人才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万元。

第十条 以弄虚作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乡村振兴青年优秀人才奖励的,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和奖金,并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乡村振兴青年优秀人才选拔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申报人选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乡村振兴青年优秀人才奖金和评选工作所需经费由市人才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编辑: 侯磊
热点
  • 一周
  • 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