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我是一名下岗职工,在2019年达到退休年龄之后,一直在等待社保局通知我办理退休手续。在没有等到通知之后又赶上了疫情,所以我于2020年3月去社保局办理退休,结果社保局告知我2020年已经过期,不能办理,2021年再来办理。2021年办理退休之后,社保局本来说可以补2020年的退休工资,但是现在又不给我补了,请问这是否符合政策?另外,下岗失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之后,社保局应该有义务通知符合退休年龄的人来办理退休手续,下岗这么多年我们很不容易,好不容易看到了希望。
【问政回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复:
问政人您好,您的问政已收悉! 依据冀政【2006】67号文件,对于曾在原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参保缴费满10年(其中实际缴费满5年)以上的女参保人员,可以在50-55周岁之间任一周岁年龄申请办理。 根据新征程保险服务中心退休管理流程和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前1个月,由本人携带相关材料申请办理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