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你好,请问我入职十几年,单位从来没有给我缴纳过住房公积金,现在我已离职,已到新单位工作。新单位给我缴纳了公积金。请问:我现在是否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要求原单位给我补缴十几年来的住房公积金?谢谢!
【问政回复】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答复:
问政人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规定,在职职工依法享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单位不依规办理在职职工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我中心将依法依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若您签署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您可以持相关资料向单位辖区的分中心(管理部)反映此情况,经调查核实无误后,按照执法流程依法依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如有其他问题,可拨打中心客服热线(0315)-12329,我们将详细为您解答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